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没有新形成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故不具有可诉性?? 这句话怎么理解?行政诉讼这一节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4 04/07 17:11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一种司法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被提起诉讼。这里提到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接到公民的申请或申诉后,针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作出的二次决定,而这个二次决定并没有对原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这个二次决定并没有形成新的事实或权利义务状态。 由于这种重复处理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也没有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因此它不具有可诉性。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个行为并没有对这些权益产生实际影响,那么就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所以,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重复处理行为,由于它并没有形成新的事实或权利义务状态,因此不具有可诉性,即当事人不能针对这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24 04/07 17:19
2条追问解答 查看全部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