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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空调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销售空调,向某代理商销售1800台,由于量大,给对方5%的折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2000元/台,且在备注栏注明了折扣额;向某商场销售100台,不含税单价2200元/台,同时,将本厂自产的遥控器110个作为赠品赠送给该商场,遥控器成本为20元/个,同类不含税售价30元/个。当月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为10万元(已申报抵扣),该空调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元。
84784974 | 提问时间:04/06 11:49
微微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向代理商销售空调对应的销项税额=1800×2000×13%=468000(元);商场销售空调同时赠送的遥控器,要视同销售处理,对应的销项税额=100×2200×13%+30×110×13%=29029(元);应缴纳增值税=468000+29029-100000=397029(元)
04/0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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