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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老师,请教一下有关股权代持股的税务方面注意的利弊问题,我可以参考哪些文件
84785032 | 提问时间:04/02 21:25
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由此看出,“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针对存在代持持股现象的IPO企业审核重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因此,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是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审核机构在问询中会根据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特点,要求发行人阐明历史期间存在的股权代持事项原因以及是否已完整还原等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仅说明人民法院认可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规范的是代持当事人内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股东出资规定的调整或变化,因此代持还原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也是税收法定的体现。
04/02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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