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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这里的相对不可撤销怎么理解,为什么相对不可撤销?
84784994 | 提问时间:04/02 07:39
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比如:和地公司向债权人乙公司清偿100万元债务,解除以自有房产为乙公司债权设立的担保物权,此时房产价值为150万元 1.担保财产价值>债权额:本来这150万的房产是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享有别除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房产价值150万元,按照顺位,100万元的债权先清偿,且可以得到全部清偿,剩余的50万元作为一般财产由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所以即使提前清偿,不会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也就规定,管理人不对此种个别清偿撤销
04/02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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