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林丹羽毛球馆(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既销售羽毛球相关器械,又提供羽毛球场地及器械以供羽毛球爱好者活动。某月,林丹羽毛球馆从体育器械公司购进羽毛球相关器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万元。当月,该批器械的5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另外50%用于羽毛球爱好者的活动,取得含税收入900万元。如何核算才能减轻增值税税负?(暂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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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03/31 21:07
你好,可以把销销售和提供服务分开核算,提供羽毛球场地及器械以供羽毛球爱好者活动属于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此部分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应纳增值税=200/(1+13%)*13%+900/(1+3%)*3%-13*(200/1.13)/[(200/1.13)+(900/1.03)]=47.73万元,若未分开核算,则不可以抵扣进项,希望可以帮助你,谢谢
03/31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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