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各自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要求。以下是对这两种保证方式的理解:
- **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次于债务人的。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对债务人采取了法律行动,但随后撤回了诉讼或仲裁申请,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没有再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可以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等的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提出请求,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即使后来撤回了诉讼或仲裁申请,只要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那么就视为债权人已经行使了权利,保证期间不会因此而终止。
总的来说,一般保证要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而连带责任保证则要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直接向保证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请求。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关键区别在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