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的当事人约定限制或禁止转让抵押财产安全并且已经将约定登记,如果抵押已经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时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什么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后,主张不发生物权效力法院支持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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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5 | 提问时间:03/23 10:17
关于你提到的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的是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当事人约定限制或禁止转让抵押财产,并且已经将这个约定登记时,这就构成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样的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需要遵守这个约定。
但是,当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后,情况就变得有些复杂了。因为交付或登记在物权法中通常被视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它们可以产生物权效力。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约定,并且这个约定已经登记,这就构成了一个例外情况。
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支持抵押权人主张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既然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限制或禁止转让,并且这个约定已经登记,那么法院就会认为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得到遵守。即使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登记,也不能改变这个约定的效力。
所以,法院支持抵押权人的主张,其实是在维护合同法的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约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人就可以随意违反物权法的规定,而是在特定的、已经约定并登记的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03/23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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