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共有份额变更,不是应该属于转移登记?共有性质变更是变更登记吗?共有性质变更指什么呢?能否举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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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03/21 11:20
首先,共有份额变更确实属于转移登记。当共有人原来以按份共有方式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办证后,因其他原因在该房产共有人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又重新约定该房产各自所占份额比例,即意味着通过交易备案和不动产登记,部分权利份额从一个共有人转移到另一个共有人名下。例如,夫妻重新约定将共有份额从原来的各占50%变为夫占30%妻占70%,丈夫原占有的20%权利份额将转移到妻子名下,这种情况应先在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交易备案,然后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最后再到国土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其次,共有性质变更一般指的是共有人之间共有关系的变化,但不涉及共有份额的变更。在没有增加或减少共有人,也不涉及共有份额变化的情况下,可以视作权利主体未发生变动,只是权利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权利进行“量”上的分割或合并。这种情况下,通常办理的是变更登记而非转移登记。例如,甲和乙之间原来是共同共有,现在变更为按份共有,这种情况下共有人和共有份额均未发生变化,只是共有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属于变更登记。
总的来说,共有份额变更涉及权利的转移,因此属于转移登记;而共有性质变更,只要没有涉及共有人的增减或共有份额的变化,通常办理的是变更登记。
03/2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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