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附条件,承兑行为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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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6 | 提问时间:2024 03/20 12:56
承兑附条件,承兑行为没有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时,不得附加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这一规定与多数国家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规定大体相同。
附条件承兑指汇票付款人于承兑时附加条件的承兑。付款人作附条件承兑时,其所附条件包括停止条件,如“到期日收到资金就可以付款”;或者解除条件,如“到期日后一周内不请求付款则承兑失效”。但持票人既可以拒绝附条件承兑而行使追索权,也可以依所附条件请求付款。对于承兑人来说,则应依所附条件负其责任,即在停止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不成就时,均应付款,而不得主张拒绝承兑。
2024 03/20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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