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如果用于专项软件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我们发生的是软件人员工资支出,这部分费用用于专项资金核算的话,是不能再税前列支了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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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08 | 提问时间:03/20 10:22
同学您好,涉及到税收优惠享受的事项,单独建立台账核算,避免影响享受优惠政策。专项资金如果用于其他用途,是没有税收优惠的,正常的税前列支是可以的。
03/2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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