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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好,问一下,1.A公司100万资金借给没有业务关系的B公司,收取12%年化利益,借款一年,但B公司经营出现危机,最终无力偿还。2.A公司同时将100万资金借给关联公司C,未取得利息,最终C公司破产,借款无法偿还,上述两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第二种情况属不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84785038 | 提问时间:03/18 11:11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首先,A公司借给没有业务关系的B公司100万资金,并收取了12%的年化利息。但由于B公司经营出现危机,最终无力偿还这笔借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A公司来说,这笔借给B公司的款项在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资产损失。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债务人已依法宣告破产、停止营业、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死亡或失踪等,且已穷尽追索措施)后,A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其次,A公司借给关联公司C的100万资金并未取得利息。虽然C公司最终破产,借款无法偿还,但这笔借款本身并未产生利息收入,因此不涉及利息收入的税前扣除问题。然而,对于借给关联公司的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同样可以视为资产损失。在满足相关条件后,A公司也可以申报税前扣除。 至于第二种情况是否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一般来说,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无论是与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都属于企业的财务活动范畴,可以视为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但是否能税前扣除,关键还是看是否符合税法中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所以,A公司借给B公司和C公司的款项在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均可以视为资产损失,并在满足相关条件后申报税前扣除
03/1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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