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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中止的6个月是怎么计算的?老师能举个例子说下
84784994 | 提问时间:02/25 20:27
谢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4年3月,湖北汉江市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万某驾车撞上张某,经认定万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关于赔偿问题,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万某赔偿,万某则辩称张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为2014年3月5日,截止日为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2日,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张某当时年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办理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故一审法院要求张某办好户籍登记后再提起诉讼。此时本案诉讼时效因张某主张权利而发生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计算日为2015年3月3日,截止日为2016年3月2日。 此后,张某从湖北省天门市回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办理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为再次提起诉讼准备相应材料。直至2015年9月2日,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其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尚未办理完毕,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发生中止,直至2015年12月1日张某的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完毕,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才消失,故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12月2日开始继续计算6个月,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截止日为2016年6月1日。张某于2016年5月3日再次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02/25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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