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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收购/合并/分立方也转让出了资产、股份作为对价,为什么他们不作为财产转让的纳税人。
84785045 | 提问时间:02/25 09:41
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文件要纳税的,特殊重组递延纳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一般性税务处理:除特殊性税务处理之外的情形; 2.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收购比例不低于50%) (5)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股权支付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股权支付不低于85%,强调股权支付部分没有纳税能力,对这部分可以递延纳税,剩下的不超过15%的非股权支付部分,需要当期立即纳税。 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得按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中,不同的纳税主体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被收购方的股东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纳税,而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02/2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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