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丙合伙企业10%的份额,属于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这不都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了吗?那为啥不分类为二类股?不分类为二类股那分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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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2 | 提问时间:02/05 17:56
有限的合伙人若其他方合理认为他代表合伙企业,他负担无限责任 ,从这个角度看,是金融负债性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股权出质,不符合权益工具的概念,所以才说认购丙合伙企业10%的份额属于符合金融负债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选项C错误
02/0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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