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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设立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例子:甲有一辆车,9月1号质押给乙,准备9月3号交付给乙。但在9月2号抵押给丙并登记。请问乙和丙谁优先受偿?
84785031 | 提问时间:01/30 14:16
夜阑静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所以,在这个例子中,乙优先于丙受偿。因为乙在9月1号就已经取得了车辆的占有,而丙在9月2号才取得车辆的占有。因此,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押权得到实现。 
01/30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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