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原来是甲公司的员工,每月工资2000,23年度按月给张三发放了5个月的工资,并申报了个税,同时23年张三借款给甲公司15万元用于经营,现因别的原因甲公司要在24年1月份归还张三借款15万元,但要把之前发放的工资同张三要回来,互抵后实际转给张三14万元,请问这个分录咋做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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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24 | 提问时间:01/15 17:55
工资还是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应付款分开做
01/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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