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汽车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股纳税人。2019年8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产小汽车50辆,取得不含税价款550万元。另外,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5.65万元。
(2)销售自产小汽车轮胎取得含税销售额56.5万元。
(3)进口汽车轮胎,关税完税价格80万元,已纳关税10万元。。(4)将自产的上述小汽车2辆自用。
已知:小汽车轮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销售小汽车、小汽车轮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问(1)该公司8月份销售小汽车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2)该公司8月份销售小汽车轮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3)该公司8月进口汽车轮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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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14 | 提问时间:01/14 13:45
销售额 = 销售数量 × 单价 + 价外费用 销售额 = 50辆 × (550万元 ÷ 50辆) + 5.65万元 销售额 = 550万元 + 5.65万元 销售额 = 555.65万元
消费税 = 销售额 × 税率 消费税 = 555.65万元 × 5% 消费税 = 27.7825万元
已知销售小汽车轮胎取得含税销售额56.5万元,先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 = 56.5万元 / (1 + 13%) 不含税销售额 =50万元
消费税 = 不含税销售额 × 税率 消费税 = 50万元 × 10% 消费税 = 5万元
进口环节消费税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 = (80万元 + 10万元) × 10% 消费税 = 90万元 × 10% 消费税 = 9万元
01/1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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