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东方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著名的销售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2000元税款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17年11月30日付款。2017年6月1日,东方公司应急需资金与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以应收乙公司货款为质押,取得四个月流动资金借款35万元,年利率为6%,每月末偿付利息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东方公司与应收债权质押有关的会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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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9 | 提问时间:01/12 20:48
你好同学
借银行存款 35 贷短期借款 35
每月末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0.175
贷银行存款 0.175
01/12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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