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9年4月5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15000,增值税税额为195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19年11月30日付款。6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动资金,经与中国银行协商以应收乙公司货款为质押取得期限为5个月的短期借款135000元,年利率为6%,每月月末偿付利息。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与短期借款相关的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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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5 | 提问时间:2022 04/15 12:46
借应收账款16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9500
2022 04/1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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