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预收款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依据?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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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7 | 提问时间:01/08 08:30
你好,可以的。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
因此,只要符合税法收入确认条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照税法的计税收入进行计算扣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陕西省税务局
01/08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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