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都源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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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47 | 提问时间:01/07 16:58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确实主要源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是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在未来期间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产生可以抵扣的金额。例如,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元,而其计税基础为80元,这就意味着在未来期间,当该资产被出售或耗用时,企业可以少交20元的所得税,因此应确认20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产生并非完全源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例如,某些非暂时性差异(如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差异)也可能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产生。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出于谨慎性原则或其他原因,对一些不能确定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也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虽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来源,但并不是其唯一来源。
01/0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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