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月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设备1 200 000元(不含增值税),该批设备当月已经发给乙公司。本年1月甲公司又向丙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取得销售额30 000元(不含增值税),丙公司当月已经接受该餐饮服务。甲公司对以上两种业务分别核算,并按照各自的适用税率分别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均已结清并存入银行。该批设备在发出时,其控制权由甲公司转移给乙公司;丙公司已经取得甲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控制权。 请对甲公司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注:销售设备(货物)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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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46 | 提问时间:01/02 03:22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01/0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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