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A客户签订购销合同,我司销售货物给A,现A委托我司将该合同全部货物转售给B(由我司直接与B签订购销合同,另我司取得A的委托销售函),因商品跌价,转售价格低于与原销售给A的价格,价差部分由A补齐给我司。 问题:我司代A转售B的业务我司正常开具13%货物买卖增值税发票,我司收取A的价差部分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若需开票是按照货物贸易开票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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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4 | 提问时间:2023 12/30 12:10
你好,根据问题描述,贵司的该业务应分为几个阶段:
1、贵司销售货物给A公司,正常开票收款;2、A公司销售货物给贵司,或者可理解为贵司受托代销商品。则A公司按照委托价格开具发票给贵司;3、贵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开具发票。
所以,针对差价部分,可视为A公司对贵司的销售折让,由A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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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 12/30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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