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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关于公司法当中股东的出自义务的规定,1、认缴出资一般是没有出资期限规定的,如甲乙是A公司股东,为什么甲未实缴公司认缴出资额,乙可以要求其出资并还本付息?2、如甲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将出资义务转让给丙,从而完成股权转让,而不构成恶意收购?
84784987 | 提问时间:2023 12/27 16:32
非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乙方可以根据当初出资约定要求的,2、甲方可以经过乙方同意后将股权转让给丙方,不存在恶意收购的问题
2023 12/2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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