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酒厂是一家药酒生产企业,过去一直从甲酒厂购进粮食白酒作为原料用于生产药酒(按白酒税率)。5月,乙酒厂从甲酒厂购进白酒200吨,不含税售价为4元/斤;销售药酒1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
如何筹划才能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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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12/21 17:11
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
甲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00×0.5+200×2000×4×20%)/10000=52(万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20+52=72(万元)
甲酒厂作为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对于乙企业来说实际上是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应税消费品药酒的原料,因此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可见,通过合并甲酒厂可以节约消费税税款52万元(=72-20)。
2023 12/2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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