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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税务师可以为高新企业鉴定吗?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12/16 00:45
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4号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要求,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试行)》相关的规定,具备专业资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业务承接和保持、业务委派、业务实施、业务复核、业务监控、业务工作底稿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的服务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涉税服务人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鉴证人研究开发费用占比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本指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及术语: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高新认定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具有提供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三)被鉴证人,是指拟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四)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单位或个人; (五)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鉴证和证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事项,具体是被鉴证人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占比。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目标,是鉴证人通过实施鉴证工作,对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判断,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并发表相应的鉴证意见,为被鉴证人申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进行合理保证: (一)申报明细表是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 (二)申报明细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鉴证人在所属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
2023 12/16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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