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同时补记乙公司为收款人。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4月2日,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4月15日丁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问: (1)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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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72 | 提问时间:2023 12/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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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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