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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2014年2月18号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于2月20号将该支票背书转让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号向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拒绝付款,丙公司随行使票据追索权 提问#老师,请问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什么?
84784968 | 提问时间:2020 07/28 18:20
赵海龙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一次追索是六个月 再追索权是三个月
2020 07/28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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