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原装各以一条生产线交换乙公司的一项专利权。双方于20x2年9月30日签订了资产交换合同,当日生效。合同约定中原装备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62万元,乙公司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65万元,中原装备向乙公司支付补价3万元。合同签订日即交换日,中原装备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64万元(其中账面原值为80万元,已提折旧16万元);乙公司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63万元(其中账面原值为90万元,累计摊销27万元)。中原装备将换入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使用和管理,乙公司将换入的生产线作为固定资使用和管理。中原装备和乙公司均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未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税率分别为13%和6%,乙公司向中原装各支付增值税差额41600元。没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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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78 | 提问时间:2023 12/07 16:03
同学,具体的问题是什么呢?是编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录吗?
2023 12/0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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