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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1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2)从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90箱A牌卷烟抵顶货款。(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丙厂同类烟丝售价为200万元。(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58万元,将其余80%全部用于进一步生产B牌卷烟,当月将生产的B牌卷烟对外销售,销售40箱,取得销售额15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A、B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0.003元/支,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3)计算业务(3)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12/05 00:06
一休哥哥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56×56%+80×150÷10000=143.36+1.2=144.56(万元) 
2023 12/05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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