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委托甲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甲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55000
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2600元。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后,一半用于销售,
另一半经过进一步加工后作为卷烟对外销售。假设当月销售3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
6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交消费税2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
已交消费税6000元。请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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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30 19:06
会计处理方面,卷烟厂向甲厂委托加工烟丝,应确认支出为72600元,科目为“原材料”和“制造费用”;每标准条调拨价为60元的,应重置“产品”的“存货”和“营业收入”。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交消费税2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交消费税6000元,应分别确认“增值税应缴税额-消费税”和“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
拓展知识:消费税是国家对消费品实行的一种特定消费税种。消费税属于增值税系统的一部分,其计征对象是消费品,其基础是消费而非产出,其计征标准是统一的国家标准的零售价,而非向市场出售的价格。
2023 01/30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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