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和贸易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春节期间为促销商品,给予客户以下优惠:凡一次性购买其产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不含增值税),给予价杉的折扣。在促销期间,北京黎明实业有限么
次性购入200万元(不含税)的产品,该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在开票给客户时,欲采用几种方案:
方案一:未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
方案二: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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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3 11/24 10:43
方案一: 未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
1.销售额:200万元
2.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
3.进项税额:2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销售额和折扣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因此不能享受折扣优惠。因此,销售额应按照200万元计算,进项税额为20万元。
方案二: 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
1.销售额:178.65万元(折扣后金额)
2.折扣额:21.35万元(折扣金额)
3.进项税额:2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因此可以享受折扣优惠。销售额应为折扣后的金额178.65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
结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方案二更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因为它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从而可以享受折扣优惠。因此,建议采用方案二。
2023 11/2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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