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下列关于股东出资及股东身份认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B.股东可以以其他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出资 C.代持股协议无效 D.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非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若公司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股东资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实际出资人显名化,应当取得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 正确答案 : A,B,D 【知识点】股东出资 问题:D选项如何理解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11/15 07:29
Xia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未完成股东资格工商变更的投资人在满足前述条件下一样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只是该资格未经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例如当出现同一股权多次转让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认定取得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股东将同一股权多次转让,且均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权转让通知先到达公司的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综上所述,无论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均应当重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同时为避免公司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签署新的公司章程,载明新加入的股东、认缴额、实缴额等信息;确认入股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是否获得一定数量的股东认可等;完成投资后,股东应积极参加公司管理,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权利等
2023 11/15 08:16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