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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陈某向李某购买一批水泥,价款为10万元,合同履行前,李某未经陈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王某,并通知陈某直接向王某付款。陈某与李某约定双方的合同权利均不得转让,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李某的转让行为无效,陈某仍应向李某付款 B.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如陈某仍向李某付款,可发生清偿效力 C.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陈某应向王某付款 D.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陈某是否表示同意 正确答案 : C 【知识点】债权让与 问题:老师,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既然不能对抗第三人,那这种约定的意义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答:此条规定的意义并不是在于当事人约定与不约定不得转让,重点在后半句,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 问题:老师,那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抗第三人?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11/10 22:38
三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备考注册会计师(已过会计 审计 税法 战略) ,备考税务师(已过税一 税二
当事人约定的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约定的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可以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是善意的
2023 11/10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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