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20年5月18日销售一批产品给丁企业,发票上列示的价格50000元,增值税税率13%,双方协商的折扣条件为1/10、N/20,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要求:假设甲企业在5月24日收到款项、在5月30日收到款项两种情况下,分别按总价法、净价法,编制甲企业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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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4 | 提问时间:2023 11/10 14:48
甲企业在5月24日收到款项的情况下:
总价法:
发票上列示的价格为:50000元
折扣率为:0.1
净价为:45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
折扣后增值税税额为:650元
借:银行存款 45650,应收账款 56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500
净价法:
发票上列示的价格为:50000元
折扣率为:0.1
净价为:45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
折扣后增值税税额为:650元
借:银行存款 45650,财务费用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500
甲企业在5月30日收到款项的情况下:
总价法:
发票上列示的价格为:50000元
折扣率为:0.1
净价为:45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
折扣后增值税税额为:650元
借:应收账款 56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500
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55850,财务费用 650,贷:应收账款 56500
2023 11/10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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