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的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甲向乙借款,由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在向甲催收的同时,向丙进行催收,但催收的要求仅为要求丙监督甲尽快归还借款,这样的话,保证期间能转为诉讼时效期间吗?同样的,如果向丙催收的时候,要求丙履行代偿义务,这样的话,保证期间能转为诉讼时效期间吗,若转为诉讼时效期间,是不是就不再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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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11/06 20:57
就连带保证而言
首先,如果债权人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日之前)提出主张权利的要求,如通知等,这里的“要求”仅限于证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不同于在一般保证中要求“诉讼”或“仲裁”;
其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直接对象必须是保证人,而不能仅针对主债务人提出;最后,只要能证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利之日起即丧失作用,进而自然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023 11/06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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