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农产品未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与纳入试点扣除是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核算进项税进出是怎么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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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3 11/02 14:46
你好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下列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政策解析: 1.投入产出法是以当期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于“实销扣除法”,与“外购扣除法”存在本质区别。 2.农产品单耗数量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而不是纳税人的个别标准。 例题: A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5月份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2500吨,买价1000万元,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销售10000吨乳制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200万元。已知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吨。请问: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10000×1.06×4000×9%/(1+9%) =3500917.43(元) 销项税额=42 000 000×9%=3780000(元) 应纳税额=3780000-3500917.43=279082.57(元)
2023 11/0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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