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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2%和5%的股份,现该3人欲向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项临时提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丙均可以单独提出临时提案 B.该临时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C.临时提案应当书面向董事会提交 D.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E.丙可以单独提出临时提案 正确答案 : B,C,D,E 【知识点】股东权利 答案解析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甲、乙持股均不足3%,无权单独提出临时提案,选项A错误),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老师 我有点乱了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10/29 13:35
朱飞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这个题怎么乱了呢,看解析说得比较清楚呢
2023 10/29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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