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2%和5%的股份,现该3人欲向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项临时提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丙均可以单独提出临时提案
B.该临时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C.临时提案应当书面向董事会提交
D.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E.丙可以单独提出临时提案
正确答案 : B,C,D,E
【知识点】股东权利
答案解析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甲、乙持股均不足3%,无权单独提出临时提案,选项A错误),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老师 我有点乱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10/29 13:35
同学,你好这个题怎么乱了呢,看解析说得比较清楚呢
2023 10/29 13:39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