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专业术语表达,乱接乱答得差评,@朴老师不要接
下列关于债的消灭,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清偿了对乙的债务,甲乙之间该笔债权债务消灭
B.甲乙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不相同的,不得抵销
C.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诉讼时效内不行使而消灭
D.甲欠乙100万,偿还80万后,乙放弃剩余的20万,甲乙之间该笔债权债务因免除消灭
E.甲欠乙100万,偿还80万后,甲娶了乙并表示放弃剩余的20万,甲乙之间该笔债权债务因混同消灭
【答案】AD
问题:1,。夫妻未做特别约定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但是E选项乙明确表示放弃剩余的20万债权,这个不就是因为特别约定而混同嘛,为什么E不选?2.E债权消灭的原因是放弃债权嘛?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10/24 18:48
所谓混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婚姻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夫妻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甲和乙的债权债务在婚后仍然存在。但甲娶了乙表示放弃剩余的债券,所以债权消灭的原因是放弃债权,而不是混同消灭。
2023 10/24 19:25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