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15万元,且未经乙丙丁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每月的价格租给合伙企业。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建,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5万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销,5000元的差额也不要了。丙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丙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昊,丁不同意。会后丙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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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10/12 20:31
同学你好,问题是什么呢,这几个行为诉求是否合理?
2023 10/12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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