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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15万元。另外,未经乙、丙、丁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每月价格租给合伙企业。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其15万元至今未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5万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差额也不要了。丙认为合伙企业没什么前途,提出退伙,但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于是便提出将其出资额转让给李某,但丁某不同意。随后,丙与丁单独协商,将其出资额转让给丁,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问题:这个事件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哪些法律条文
84785032 | 提问时间:2021 10/20 20:06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1,普通合伙人不可以和自己进行交易 2,不能以合伙人个人债权债务和合伙企业的进行抵消 3,股权转让,需要一致同意
2021 10/20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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