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规定能不能举个例子?不是很理解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CPA#
84784951 | 提问时间:2023 10/08 16:32
您好,就是下面分录,不确认收入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5300 贷:代销商品款5300
收入是手续费
以收取手续费方式结算的,受托方给采购方开具发票,受托方将代销清单给委托方时,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具发票,所以,受托方确认的销项税额等于取得的进项税额,代销应纳税额为0
支付货款并结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5300-450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800/1.06=754.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28
(手续费发票,收取的委托代销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税率为6%)
以收取手续费方式结算的委托代销,受托方仅对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代款给委托方
借:应付账款 6200 贷:银行6194.69+805.31-800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7000
贷:应付账款 7000/1.13=6194.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000/1.13*13%=805.31
交付代销清单时时,委托方开具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5.31 贷:应付账款 805.31
同时,结转代销商品款:
借:代销商品款 53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30
2023 10/08 16:34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