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日,向中远商场销售空调30台,单价2500元;冰箱40台,单价2400元;电视机50台,单价1200元;微波炉20台,单价250元。货款总计236000元,增值税税额30680元,代垫运输费1880元,货款尚未收到。(7)12日,从华美公司购进冰箱100台,每台单价2000元,货款200000元,增值税税额26000元,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2000元,增值税税额180元。开户银行转来华美公司的托收凭证,经审核无误,予以承付,商品尚未收到16日,12日从华美公司购买的冰箱运到,经检验发现其中10台质量不符合要求,予以拒收,其余90台验收入库。将拒收10台冰箱的货款、增值税转入应收账款”账户,拒收商品记人“代管商品物资”备查簿。18日,12日向中远商场销售的电视机5台存在质量问题,中远商场要求退货、经协商同意退货,已收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已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货款已收到。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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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10/07 14:26
需要做账务处理吗?
2023 10/0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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