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甲方签订《棚改项目合同书》,约定由我方提供房屋摸底、动迁、安保、洽商拆迁协议等服务。甲方现经审计,对于前期结算资金予以审减,审减比例超过20%,同时要求对于项目予以终止,并给甲方退还已结算完毕的审减金额。前期所有结算我方均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对于审减金额的退还事项,请问老师:双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请朴老师不要接我的问题,谢谢)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09/14 13:33
您好,同学,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2023 09/14 13:50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