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业务(1)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5000-1500)÷(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业务(1)的销项税额=5000÷(1+11%)×11%
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业务(2)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3000-100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