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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A不应该是可撤销吗?怎么这里无效
84784969 | 提问时间:2023 08/28 11:32
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没有错,《民法典》规定是普适规定。这个仲裁法有单独规定按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在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是可撤销协议,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3 08/28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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