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会议费筹划没听懂,最后这个节税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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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15 | 提问时间:2023 08/21 23:43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等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解析:
会议费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没有在规定中明确,会议费是随着新业务、新事项的出现而出现的。现实中,对法规未明确列举又模棱两可的事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认定的主动权一般在税务机关。上述的会议费说他与销售有关,有点牵强,因为没有直接的联系,本质上是实实在在的会议费,仅仅是承担费用的是客户。但是,税务机关如果认定你就没办法。
根据上述法规“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的规定,把会议费界定为价外费用也说得过去。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购销企业为了少纳增值税而故意压低销售价格,而把销售方的损失通过购买方各种名目的返还来弥补的现象。
2.有什么更好的业务处理办法可以避免这种风险又能节税呢?
为了避免会议费被认定为价外费用,建议该企业做如下业务处理程序和会计处理的改变:召集客户开销售座谈会,企业不再亲自操办,而是委托一家中介机构代理,由中介机构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议费,企业不再收取费用,超支的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这样,在该企业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再出现收取会议费的经济业务,仅仅体现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费的事项。
通过以上会议费处理程序的改变,企业所发生的会议费就不会被税务机关认作价外费用处理,补提增值税、税及教育费附加,减少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2023 08/22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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