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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这个普通合伙企业的同业竞争老师是不是讲错了,这个是绝对禁止。
84784963 | 提问时间:2023 08/19 12:59
琦祯异宝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审计师,ACCA
您好同学: 老师讲的没有问题。 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竞争合伙企业业务。普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按签订的合伙协议履行,如果有约定的,合伙人在退伙后不能从事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单独地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023 08/19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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