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中,动产的善意取得中要求出卖人虽然无权处分,但是要求出卖人是合法取得的,如果是偷盗,欺诈,捡来的,那么受让人即使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进行了交付依旧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那么如果是票据是否依然适用?出卖人的票据是捡来的,在捡来后其发现被背书人的名字没有填写,遂将自己的名字写在其上,并将这个票据转让给了善意的第三人,那么这个善意的第三人享有票据的权利吗?
![](/wenda/images/newWd/search.png)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CPA#
![](http://member.chinaacc.com/homes/resources/images/home/avatar/2.jpg)
84785002 | 提问时间:2023 08/16 16:19
您好,这个的话,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是享有这个权利的,他是有的
2023 08/16 16:35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在卖出使用过的轿车时,需要如何确认收入? 2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