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报率里面,用的是息税前利润。在PCMA责任会计第136页中,书上给的解释是利息费用仅与资金来源有关,而与资产使用无关,且资金筹措在于企业高层,分布对与资产取得具有不可控性。
那么根据这个原因,利息费用不应该算在对与分部的考核里。
问题是:为何明明是不应该考虑利息费用,那为何用的却是税前利润,而不是将利息费用扣除?
也就是,不应该考虑的反而包含在里面,而应当考虑的反而要扣除?为何是这个逻辑?
而不是这个逻辑呢-即不应考虑的要扣除,考虑的包括在内??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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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
84785005 | 提问时间:2023 07/18 09:55
您好!因为利息费用无关,所以不能让它影响投资回报率的计算,所以要用没考虑利息费用之前的息税前利润,税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控制不了的,所以也不能让它影响投资回报率的计算
2023 07/19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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